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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高新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991民初480号 原告:山东某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泰安市高新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高新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某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安市高新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某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泰安中南紫云集一期地下管线探测工程》工程款326926.8元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22年8月暂计算至2022年12月计算为5998.4元),合计332925.2元。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原告山东某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高新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泰安中南紫云集一期地下管线探测工程》的测绘合同,合同总金额为:大写:叁拾贰万陆仟玖佰贰拾陆元捌角(小写:326926.8)。自2022年7月,原告与被告合同履行完毕并开具了合同等额的发票,按照合同第五条之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交资料时,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费用。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成果资料提交给被告,但被告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多次跟被告催要该工程款项,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愿支付。 被告泰安市高新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5月,被告泰安市高新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与原告山东某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揽方(乙方),双方签订了《泰安中南紫云集一期地下管线探测工程》的测绘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受甲方委托对其建设的泰安中南紫云集第一期项目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交资料时,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费用,合同总金额为326926.8元,合同最后盖有原被告印章。案涉项目于2022年8月完工后,原告向被告开具了326926.8元的发票。2023年2月28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测绘合同、发票、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泰安中南紫云集一期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测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工程现已完工并交付,被告应当履行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26926.8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安市高新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山东某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6926.8元及利息(利息以326926.8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2元,由被告泰安市高新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