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浩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山某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1101号
原告:中山市浩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23号工业楼4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杨彩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玮,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环镇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庞圣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浩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浩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浩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浩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4元,减半收取计1962元,由原告中山市浩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许双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