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浩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山某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1103号
原告:中山市浩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23号工业楼4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杨彩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纬,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环镇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庞圣海。
原告中山市浩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浩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浩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浩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中山市浩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