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汇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某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8943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汇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五路30号B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银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亮,广东永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竹,广东永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环镇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庞圣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男,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汇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汇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汇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汇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96元,减半收取计564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268元,合计991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汇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汇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