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执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424402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泰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汇源大街**组织机构代码:6705486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鑫旺建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泰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鑫旺建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鑫旺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东鑫旺建工有限公司主动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山东鑫旺建工有限公司主动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