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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吴某某与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0民初2686号 原告:代某某,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吴某某,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原告代某某、吴某某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代某某、吴某某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代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7.95元,按40%收取计199.18元,由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