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吴某某与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0民初2686号
原告:代某某,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吴某某,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原告代某某、吴某某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代某某、吴某某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代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7.95元,按40%收取计199.18元,由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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