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鑫晋磊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283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鑫晋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208国道郝村西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1MA0LC9CW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1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391264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鑫晋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民初1910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4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