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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吉林省水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4民初841号 原告:王某,男,199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吉林省水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