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4民初841号
原告:王某,男,199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吉林省水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