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水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84民初151号 原告:沈阳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水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沈阳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水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沈阳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沈阳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84元,由原告沈阳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