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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西鑫铭筑铝业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244号 ***、广西鑫铭筑铝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鑫铭筑铝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863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冻结广西鑫铭筑铝业有限公司(北部湾、中行)、**(信用社、光大、北部湾、**)名下银行存款739999.6元,实际冻结1585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2日至2022年3月12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86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