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863号之三
原告:***,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西围村委会*****,现住南宁市良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奕卉,广西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鑫铭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实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68号生产车间、二车间及配电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MA5PMWCR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72978801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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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广西鑫铭筑铝业有限公司、**、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保全费4220元,共计9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