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586号
***、广西鑫铭筑铝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鑫铭筑铝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补充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8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就地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鑫铭筑铝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万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内)规格型号SCS-100T-30242H的智能称重系统一套、规格型号JH21-60T的开式固定台压力机一台、规格型号JH21-80T的开式固定台压力机一套、规格型号CPC35-XC25K的3.5吨手动挡柴油叉机二台、规格型号MTG-500的奥太焊机十台、规格型号XS-50(37KW)的螺杆式永磁变频空压机一台、规格型号LY-50AC的冷干机一台、规格型号1m3的储气罐一个,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保全查封期间,上述查封物品存放在广西万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内,由广西万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保管使用,由申请人***负责监管。申请人追加查封的规格型号HL-007的精密过滤器三个、电脑(详见合同编号:HQJ20200814001的《销售合同》)15台、1.5匹变频冷暖三级挂机四十九套因无法核实证明该保全财产,申请人自愿放弃了对该财产的保全查封。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8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