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晶达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晶达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晶达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在本院终结后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仑执民字第360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