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3执4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号D4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小寨民营经济(规划)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沪仲案字第1904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56,500元,其中:
1、2018年11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
2、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
3、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
4、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
5、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
6、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6500元;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7,29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7290元。被申请人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前述仲裁费27290元。
三、若被申请人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前述第一、二项中任何一期款项,则被申请人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应立即向申请人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前述第一、二项中全部未付款项,并向申请人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556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4月9日计算到实际付清日止)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查封被执行人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座落于马龙区××(规划)园区房产证号“马龙县字第××号、马龙县字第××号、马龙县字第××号、马龙县字第××号”四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即从2019年2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查封财产转移、变更、过户等手续),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乙方对裁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556500元)不持异议,第一期100000元乙方已经支付,未付余款456500元,并承担仲裁费27290元,以上两项费用合计483790元。
二、乙方分期付款如下:1、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2、2019年6月30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3、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4、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5、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6500元及仲裁费27290元,合计83790元。
三、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保证按时足额支付款,如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四、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且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执48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