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903民初2239号
原告: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63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7935073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3月19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女,汉族,1959年5月1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汇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杰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对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债务合计776714元(其中技术服务费608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68714元)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一、二系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被告一出资8000万元,持股80%;被告二出资2000万元,持股20%。2014年,原告因与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将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诉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年10月9日,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4)黄民初字第405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技术服务费608000元(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2015年2月28日前偿还15.8万元),但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并未履行调解书内容。因此,原告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财产,故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案号为(2015)黄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出具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明确被告一、二为夫妻关系,同时二人作为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股东,存在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或公司为二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也存在被告一、二与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债情形,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重混同,且账目不清。《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一、二作为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重混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依法对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缺席无辩称。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9日,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黄民初字第40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欠原告杰汇公司技术服务费608000元,此款于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2015年2月28日前偿还15.8万元,如任一期未按期履行,则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可以总标的申请执行。后杰汇公司向黄骅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黄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2018年12月20日,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黄执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查明,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0万元,股东二人为***、***。二人系夫妻关系,存在大量的夫妻二人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公司为夫妻二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及***、***与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债情形,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重混同,且账目不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二被告***、***与案外人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财产严重混同,二被告应对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杰汇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对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债务合计776714元(608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68714元)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对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债务776714元承担连带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784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