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娄底市鸿飞玻陶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3执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63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娄底市鸿飞玻陶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冠街北侧18号0002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市鸿飞玻陶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07月02日作出(2018)沪仲案字第3034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娄底市鸿飞玻陶器件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53500元;二、被申请人娄底市鸿飞玻陶器件有限公司应以人民币53500元为基数,按月百分之二的标准向申请人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计付自2019年8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三、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5904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娄底市鸿飞玻陶器件有限公司承担。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娄底市鸿飞玻陶器件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娄底市鸿飞玻陶器件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并在相关部门对其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名下有位于娄底市场经济技术开发区××街产权证号为S201309180070、00141250、00141846三幢厂房,上述房产均已设立了抵押,在此之前并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对于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在本案中存在法律上的处置不能。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16日为止。查封期限到期前,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到期前15日提出申请继续查封。经调查,被执行人除此外,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娄底市鸿飞玻陶器件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通过电话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发现的财产存在法律上的处置不能的情况,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财产存在法律上的处置不能,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