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903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杰汇炉窑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563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79350735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5月1日出生,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人行查询。 4.本院通过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5.本院通过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登记信息。 6.本院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7.本院将被执行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该被执行人不在户口所在地。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