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81民初4869号
原告:姚X,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冷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卢X,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姚X与辽宁X有限公司、第三人卢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2023年8月8日原告姚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姚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姚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