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302号
申请人:***,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318号金碧文华4栋1304房。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被申请人:沈金华,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
被申请人:罗双,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罗双、沈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226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罗双、沈金华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罗双、沈金华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
2、查封担保人程建中名下所有坐落于××房屋,查封期限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226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226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