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0714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西江公路路南边东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6254170Q。
法定代表人:李健琨。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318号金碧文华4栋1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932683007。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被告:***,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梁桂冰,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8.82元,减半收取计4619.41元,财产保全费3330.59元,合计7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红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凯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