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7民初1491号
原告:肖平华,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318号金碧文华4栋1304房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平华与被告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平华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平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理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