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芯源交通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芯源交通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华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1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芯源交通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7186579Y,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七号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华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254102875R,住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388弄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芯源交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华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9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芯源交通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芯源交通电子有限公司案款651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5815元,执行费8910元。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查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工商、淘宝、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后,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波市华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B×××××小车的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双方名下不动产进行查控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截至2019年06月05日,本案未执行到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芯源交通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11执17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