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7371号
原告:杭州比亚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和路11号2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芯源交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七号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比亚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芯源交通电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比亚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杭州比亚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