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芯源交通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芯源交通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宝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浙0111民初1841号
原告浙江芯源交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芯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宝隆公司结欠原告货款172700元的事实有被告盖章确认《应收(付)账款确认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现被告未按约及时支付货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以及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均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宝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一致。
被告浙江宝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芯源交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72700元以及以172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4元(预收4168元),减半收取1877元,由被告浙江宝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芯源交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宝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相应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娇
代书记员  胡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