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1民终2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大体育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重庆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565975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大体育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体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191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大体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大体育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2月14日终止。事实和理由:1.张某在2019年2月14日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根据法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劳动关系终止。一审认定张某在达到退休年龄以后,继续与中大体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2.张某与中大体育公司属于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其从事的劳动是劳务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
张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中大体育公司的上诉请求。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张某与中大体育公司自2016年2月起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等由中大体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张某入职中大体育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中大体育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支付张某工资至2020年11月。
2021年8月3日,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发放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张某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022年4月,张某向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中大体育公司自2016年2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000元。2022年4月25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日开劳人仲案字[2021]第2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2016年2月至2019年2月14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4月29日向张某进行了送达。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同时,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从属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张某自2016年2月开始在中大体育公司工作,2019年2月1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中大体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张某办理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等手续,故中大体育公司认为张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2月14日终止的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张某与中大体育公司自2016年2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中大体育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一规定是对前一规定的补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自动终止。中大体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张某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合理时间内主动提出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或已为张某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等手续,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大体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大体育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