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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115民初1018号 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广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款814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自2022年6月20日起以814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5月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22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有偿保安服务费每月合计71400元,若因甲方原因导致9名队员无法正常轮休(月休4天),则按250元/12小时每人的标准收费。因被告原因,原告仅服务至2022年7月11日便不得不撤场。其中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10日发生服务费用81400元,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发生服务费用71400元,原告早于2022年7月4日即向被告提交发票。2022年7月8日,被告仅支71400元,至今仍有81400元未予支付。根据约定,“甲方在每月的20日前将上月服务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逾期不缴,乙方按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收取滞纳金”。原告因被告原因不得不提前撤场,被告至今未付服务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保安服务合同》;2、发票;3、被告付款银行回单;4、发票;2、原告员工与项目保安管理负责人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6、《保安服务活动告知函》;7、《某甲驻A地项目保安员花名册》;8、原告驻被告2022年5月、6月考勤表;9、请款申请-对首月服务的81400元;10、《保安服务(劳务)合同解除协议书》。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安全护卫服务,合同期限自2022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甲方向乙方聘请10人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其中保安队长1名,保安员9名,以上全部由乙方提供。每天实行24小时执勤,分为贰班,每人每月休4天。甲方向乙方交付有偿保安服务费为:队长每人每月人民币7500元,保安员每人每月人民币7100元,全月服务费合计人民币71400元。甲方须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若因甲方原因导致9名队员无法正常轮休(月休4天),则按照250元/12小时/人的标准收费。乙方应在每月的5日前将本月服务费票据提供给甲方,甲方在每月的20日前将上月服务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逾期不缴,乙方按每天5%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原告主张,其实际自2022年5月11日开始为被告提供服务,后因被告与发包方提前解除合同,原告被迫撤场。 据原告提交的员工刘某与项目保安管理负责人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4月25日,刘某发送原告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及保安服务许可证。 4月29日,胡某发送《广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确定版本》…… 5月10日,胡某发送安保人员执勤服照片,说:“广州市南沙A地扬帆路二期码头斜对面广州市集装箱运输协会中南城停车场”…… 5月11日,胡某发送《广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确定版本(修订)》,刘某回复:“好”。 5月17日,刘某:“老胡,合同收到了说下”,胡某:“好的”。 5月18日,胡某发送《附件4:保安服务活动告知函》,并转发A地保安公司联动群聊记录截图,其上显示,胡某发送《2022.03.21A地人员花名册》,说:“请各A地保安项目负责人,5月12日前把以下资料交派出所内勤谭某处。请在A地地区提供保安服务项目的保安公司、分公司、物业服务企业,重新提供保安服务活动告知函和告知函内要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2.服务许可证3.法人身份证4.告知函5.花名册”“尽快搞定先发电子版给我再发快递”。 6月2日,胡某发送《5月考勤(1)》,说:“每月四天休,没休补250元/人/天”,接着发送工资卡打款信息小程序,说:“本次考勤包含六月份离职两名员工共计十个工作班在内”。6月14日,胡某说:“收到了,开专票,81400,做个请款函。直接开票吧,5月11号-6月11号”。6月15日,刘某发送《A地请款函》及价税金额81400元的发票……7月4日,胡某说:“开票71400”,刘某说:“好。那个票今天寄出去了,你直接给甲方这两天让他赶紧安排转款”,胡某说:“这里反正我要确认他给我打完那笔钱,我要确认公司那边收到了,我才会撤场”……7月5日,胡某发送《保安服务(劳务)合同解除协议书(1)》。7月6日,胡某发送《某乙物流6月》,说:“66914,如果今天下午接工资我就做好了,等他打钱”。刘某说:“费用催了两天,账面很大压力,其实急等甲方付款才能周转”,胡某说:“放心我在催”。7月10日,胡某说:“我今天还问了老吕,问林总在不在。老吕说他在筹。他说我跟他说了,要周一一定要转。我说我是自己个人借的钱,拿别人的贷款垫上的”。7月18日,刘某说:“老胡,今天那个钱能转吗,员工发不出工资”,胡某说:“晚上去逼了一下,他在想办法”。 诉讼中,原告还提交了其方制作的《某甲驻某乙物流2022年5月考勤表》《某甲驻某乙物流2022年6月考勤表》,其上列明了每名队员在2002年5月11日至2022年7月期间的出勤/休息情况及应发工资金额。 经原告申请,本院向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A地派出所调取了案涉服务项目在A地派出所备案存档的《保安服务活动告知函》《某甲驻A地项目保安员花名册》。其中,《保安服务活动告知函》记载,某甲集团有限公司现在广州市南沙某南城停车场提供保安服务,服务项目保安管理负责人胡某,保安员10人,服务起止时间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客户单位广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客户单位联系人吕某,服务项目基本情况为广州市平方,现场10人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其中保安队长1名,保安员9名,每天实行24小时执勤,分为贰班。负责甲方的守护、巡逻、做好防盗、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进行检查和登记,维护甲方生产秩序,保护甲方财产安全。《某甲驻A地项目保安员花名册》列明了包括胡某在内的10名安保人员的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手机号、保安员证编号等信息,均备注于2022年5月11日入职。 关于案涉发票的开具情况,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开出金额81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2022.5.10-2022.6.10;于2022年7月4日开具金额71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2022.6.11-2022.7.10。原告主张已将上述发票送给被告,但未保存相关证据。 据银行回单显示,被告于2022年7月8日向原告转账714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答辩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活动告知函》、微信聊天记录、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被告未提出异议或相反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原被告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据证据显示,原告自2022年5月11日起为被告提供安保服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6月12日之后的服务费71400元,前期服务费至今尚未付清,原告主张该行为构成违约,要求立即支付服务费81400元及逾期利息于法于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1400元; 被告广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81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2.5元、保全费834元,由被告广州某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