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华卫集团有限公司

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民终7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余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炼正,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婷,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华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万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万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保华卫公司赔偿佛山万达公司损失175849元以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175849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2.判令中保华卫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50000元归佛山万达公司所有;3.判令中保华卫公司支付佛山万达公司律师费20000元;4.判令中保华卫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18日,佛山万达公司(甲方)与中保华卫公司(乙方)签订《佛山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及外广场安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约定区域提供安管保卫服务(下称“安管服务”),服务期限为12个月,暂定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服务起始日及进场人员最终以甲方“进场通知书”为准。安管服务区域包括佛山万达广场外广场及地下停车场、门岗、收费岗。安管服务内容包括停车场收费、票务核对及账目整理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5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如发生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赔偿金或违约金,该等扣除金额将视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或违约金。乙方应在甲方扣款后2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服务期限届满,甲方确认乙方已妥善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且与乙方结算付清安管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计息),乙方应同时退还甲方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合同项下安管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324.55元,服务期限内安管服务费总额1276627.2元。甲方依据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对乙方安管服务进行检查及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计算甲方实际应付乙方安管服务费的依据之一。安管服务费按月结算支付。乙方每月妥善提供安管服务,经甲方确认合格后10个日历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上月的安管服务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差额部分予以补偿并使甲方免受损失。本合同项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合同项下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支出。该合同附件一并约定当道闸出现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当值班长通知保安队长、或相关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详细记录。做好道闸的交接工作,发现问题或损坏要及时上报,不得相互推脱责任;车库岗位的职责包括把当值情况认真填写在《岗位当值情况记录表》本上,并做好值班签名。附件六又约定了停车场服务人员工作标准。收费员岗收费按系统显示金额收费,并按系统的要求区分录入现金、代金券、例外放行和抬杆放行、手动抬杆需登记车牌、车辆特征和放行时间、便于后期核对;收取款项应当面唱票,并提供收费发票;实际收款须与收费班报表一致。收费员岗投包程序是收费员当班结束时,清点本班的现金、代金券、发票存根,填写《停车场收费班报表》、《交接日报表》、《现金缴款单》,并连同例外放行和手动抬杆登记表经当值班长确认、签字。上述资料分类包扎后封包,在当班班长陪同下,按预定投包路线行至中控室,将封包投进中控投币保险柜内,并现场登记“投包登记簿”并签字;“投包登记簿”必须订本使用,预设固定格式,每班次续时登记,会计每天必须将实际收款和系统收款进行核对,确保每班次完成投包。如取款时发现短款时,甲方财务人员登记短款登记簿,当班班长签字、确认,短款须由乙方当日补齐,最迟不超过次日,截止月末短款未能及时缴回的,甲有权从外包费用中扣除(需取得乙方同意扣款的确认书),假币视同短款处理。交接班时,收费员交接班时,需当班班长、交接双方收费员三人同时在场,方能交接,收费员交班前将现金、代金券等整理、清点、汇总,填写《停车场收费班报表》、《交接日报表》、《现金缴款单》、例外放行、手动抬杆放行登记表和《车场出口异常情况登记表》,并由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关于突发事件管理,对进出场时因系统故障导致不能正常放行的情况,及时向甲方物业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报备,得到甲方授权后作出相应处理,同时登记《车场出口异常情况登记表》,对乙方或乙方收费员超越权限做出的操作,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履行完毕后,广州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召开了关于保安公司对白云万达及佛山南海万达管理造成停车场收益损失赔付会议,并制作了《会议纪要》,该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万达参加人:白云店总高飞、南海店总陈大龙、白云副总梁成志、南海副总沈锦帮、庞智勇律师、黄健婷律师、梁相溢、戴灼勋、何清华,中保华卫公司参加人:余飞(中保华卫公司法人代表)、孔少华(中保华卫公司副总)。会议内容:明确在中保华卫公司管理佛山万达公司停车场合同服务期间停车场ETCP收费系统显示“被冲车辆”损失为175849元。中保华卫公司总经理余飞、副总经理孔少华在损失数据一栏及纪要下方注明“佛山万达数据未核查”,经查实,万达公司广州区域辖下,佛山万达公司未付中保华卫公司合同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分别为253516.3元及50000元。
2017年11月11日,中保华卫公司派员工周顺茂到佛山万达公司处核查2017年9月22日00:00:00至23:59:59、2017年9月26日00:00:00至2017年9月26日23:59:59的被冲车辆数据,随机核查18笔异常车辆损失,其中17笔中保华卫公司员工周顺茂确认收费人员存在私自收费行为。
2017年11月16日,中保华卫公司向佛山万达公司出具《关于停车场站杆问题的复函》,在该复函中,中保华卫公司提出,佛山万达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发送中保华卫公司的律师函中所提金额约10万元,通过双方共同以异常数据的核查,佛山万达公司所提供的“被冲车辆”待核查数据中均有可以明确为系统异常造成的数据差异,相关金额不能纳入中保华卫公司赔偿金额中,应归入中保华卫公司的数据差异调整正常范围。
佛山万达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制作的《佛山南海万达广场停车场稽核报告》,内容为:经检查2017年4月1日至10月14日的视频系统,发现收费员存在使用自身手机让车主扫码缴费、收费员私吞现金现象,抽查9月视频,系统计入被冲车辆损失的,发现收费人员使用遥控器放行同时收取现金、私吞现金现象。经查4-10月期间,截止10月14日被冲车辆损失共175849元,其中,2017年4月显示被冲车辆损失15645元,2017年5月显示被冲车辆损失26134元,2017年6月显示被冲车辆损失47748元,2017年7月显示被冲车辆损失22656元,2017年8月显示被冲车辆29452元,2017年9月显示被冲车辆31088元,2017年10月显示被冲车辆损失3126元。关于遥控器检查问题,收费员违规使用遥控器放行、收款,未及时缴费商管公司。关于视频检查问题,针对存在被冲车辆损失视频抽查情况,抽查9月4、5日视频,发现收费均通过用遥控器遥控放行,同时均收取现金,该部分被冲车辆损失,均未通过缴存现金形式交付商管公司,基本可确认收费员存在套取、私吞现金情况。抽查10月6日视频,车牌粤Y×××××存在被冲车辆损失240元,但视频显示,A出口收费员使用手机微信扫码收款,后续收费员离开收费岗,指挥后面车辆转到另一出口离场,让粤Y×××××主倒车在B出口离场,造成该车辆(粤Y×××××)在A出口为被冲车辆损失。
诉讼中,佛山万达公司、中保华卫公司在2018年3月19日又组织双方工作人员对被冲杆车辆情况监控视频进行核算,并针对有岗亭外视频同岗亭内视频相结合的被冲杆车辆监控视频共同制作《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损失清单》,根据该清单显示,对上述有双视频的112辆被冲车辆视频核查,其中有94笔存在收费员私自收费行为,比率为84%。
佛山万达公司陈述:一般情况下车辆从进场到离场的车牌是可以被识别的,超过4小时则要收费,离场的时候对于车牌识别错误或者收费金额有异常的特殊情况,经过核实后可以用遥控器进行放行,而这些车辆就是被冲车辆,而被冲车辆损失是指收费杆的系统没有任何电脑指令直接用遥控器操作放行,导致该笔收入没有进账,而中保华卫公司的员工实际上是有收取费用,该笔费用其私自处理。
中保华卫公司陈述:该操作是有部分的合理性的,合理的范围是经过核实后可以用遥控器进行放行。
经查,2018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半年至一年期贷款利率为4.35%。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的服务合同是佛山万达公司、中保华卫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该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1.在佛山万达公司未能提供的被冲车辆监控视频情况下的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6日期间,中保华卫公司收费员有否私自收费行为?如有,佛山万达公司因中保华卫公司收费员私自收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有多少?2.在佛山万达公司能提供被冲车辆监控视频情况的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中保华卫公司收费员私自收费行为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有多少?法院作以下分析:在案涉的停车场,车辆离场的时候对于车牌识别错误或者收费金额有异常的特殊情况,经过核实后可以用遥控器进行放行,而这些车辆即为本案所指被冲车辆,正常来说,收费员对这些被冲车辆应收取费用并在电脑系统操作“收费放行”,费用会正常入账并不会出现在被冲车辆数据,如果应收费车辆出现在被冲车辆数据中,但视频显示收费员对该应收费车辆有收费行为,则收费员即存在私自收费行为。法院认为,第一,系统异常情况是客观存在,但按常理,系统异常不应是常态。第二,中保华卫公司承认,中保华卫公司的收费人员的确存在私自收费行为。第三,诉讼中佛山万达公司持2017年9月4日、9月5日、9月8日、9月9日、9月10日、9月11日、9月12日共7日的视频截图及被冲车辆损失明细表对照,认为上述7日中保华卫公司收费员私自收费比率分别为94.4%、100%、77%、89.4%、95.2%、100%、64.7%,中保华卫公司虽不确认但未能举证予以反驳,上述平均私自收费比率为88.7%。第四,诉讼中佛山万达公司、中保华卫公司又组织双方工作人员对被冲车辆视频进行再次核查,双方在核查统计表格中确认“由于中保华卫公司要求需要有岗亭外监控视频及岗亭内监控视频双视频的数据才进行核查,但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岗亭内视频缺失,因此部分只有岗亭外监控视频且看到有收款行为的相关数据不在统计表格中”。这段话可以证明双方均确认存在部分只有岗亭外监控视频且看到有收款行为的相关数据,但并不在该统计表格中。而在该统计表格中,双方结合佛山万达公司系统中被冲车辆数据对2017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30日有岗亭内视频及岗亭外视频双视频的被冲车辆情况进行核查,112辆被冲车辆中,94笔存在收费员私自收费行为,私自收费行为比率为84%,如岗亭外视频反映有收费行为但又出现在佛山万达公司被冲车辆损失数据中,即不能排除中保华卫公司收费人员有私自收费行为,故将双视频已确定有私自收费行为与只有单一岗外视频反映有收费行为但又出现在佛山万达公司被冲车辆损失数据中的情况结合,则收费员私自收费比率不排除在84%以上。因案涉收费系统佛山万达公司、中保华卫公司均确认是在2017年4月开始启用,虽因客观原因,2017年4月至9月6日日监控视频数据已被新的视频数据覆盖,无法复原,但鉴于佛山万达公司提供的被冲车辆数据非常大,远超出系统异常的合理范围,故法院有理由相信,该期间亦存在一定比例的中保华卫公司收费人员私自收费行为,扣除中保华卫公司员工向佛山万达公司返还的14600元,法院酌定中保华卫公司收费人员私自收费比率为84%,中保华卫公司收费人员私自收费导致佛山万达公司的损失133113.16元(175849元×84%-14600元)。中保华卫公司收费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属职务行为,故中保华卫公司收费人员在此期间的私自收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中保华卫公司承担。因中保华卫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佛山万达公司在案涉的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利益受损,中保华卫公司应向佛山万达公司赔偿133113.16元。因佛山万达公司、中保华卫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中保华卫公司违约,佛山万达公司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中保华卫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或违约金,该等扣除金额将视为中保华卫公司向佛山万达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或违约金。根据该约定,故中保华卫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应归佛山万达公司所有,用作抵偿部分上述赔款,故扣除此部分后,中保华卫公司应向佛山万达公司支付赔款83113.16元。关于利息,因佛山万达公司应收停车费但未能收取,有资金被占用损失,故中保华卫公司又应以83113.1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计付自起诉日即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予佛山万达公司。佛山万达公司超出法院核定的损失金额及利息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关于佛山万达公司主张的律师费20000元,佛山万达公司与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次诉讼须由佛山万达公司向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000元,佛山万达公司、中保华卫公司签订的《佛山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及外广场安保服务合同》也约定了若中保华卫公司违约,须承担佛山万达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佛山万达公司此律师费支出是必然产生的,且该律师费收费标准也没有超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故佛山万达公司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中保华卫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佛山万达公司83113.16元及应以83113.1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计付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予佛山万达公司;二、中保华卫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50000元归佛山万达公司所有;三、中保华卫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予佛山万达公司;四、驳回佛山万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中保华卫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93.87元,由佛山万达公司负担872.87元,中保华卫公司负担1621元。
中保华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佛山万达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关于赔偿金额,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佛山万达公司未对中保华卫公司提出任何有关违约的联络,每日的车场服务费均其佛山万达公司的财务进行核对结算,其也未提出过异议。双方对停车费均有监管义务,佛山万达公司也应就本次事件承担监管不力的连带责任。根据双方人员进行核查并签字确认,损失金额为7821元,实际存在的短款金额为4125元,中保华卫公司同意按4125元的金额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当初也不认可佛山万达公司根据推测提出的主张,故进行了第二次核查确认工作,请求二审法院根据第二次核查结果进行判决。关于利息问题,中保华卫公司一直配合佛山万达公司进行排查、取证,但由于佛山万达公司一直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损失金额,导致事件处理无法顺利推进,故中保华卫公司不接受佛山万达公司主张的利息。关于合同保证金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点并无有关收费的内容。而且,双方合同第八点也未将此次事件约定为违约情形。中保华卫公司已按合同履行完安保服务工作,在合同期间未接到佛山万达公司有关违反合同的投诉。佛山万达公司应当尊重双方合同的约定,将保证金退还给中保华卫公司。另外,中保华卫公司保留就佛山万达公司克扣保证金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本次事件原可通过协商解决,但佛山万达公司一直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金额,才导致民事诉讼的产生,由虚假数据引发的诉讼进而产生的律师费,中保华卫公司不予认可。
佛山万达公司辩称:
一、尽管由于系统原因导致前期监控视频被覆盖,但中保华卫公司对佛山万达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不能仅凭没有相关监控视频而否定相关损失。佛山万达公司使用的第三方提供的系统,每辆车的车牌号、进场时间、出场时间与被冲车辆损失金额都是相互吻合的,相关数据是连贯的,佛山万达公司不可能捏造如此庞大的数据。中保华卫公司一直存在无视频即不赔偿的侥幸心理,导致双方无法通过协调解决问题。以目前的科技水平来看,视频保留技术还是非常有限,佛山万达公司已竭尽所能提供证据,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中保华卫公司由始至终都承认其员工存在私自收费的行为,若其对损失金额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由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三、在本案中,佛山万达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佛山万达公司向中保华卫公司支付高额服务费,是相信中保华卫公司作为有资质的公司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品质。如何规范收费岗位的管理,是中保华卫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中保华卫公司的责任不应转嫁于佛山万达公司。
四、若法院判决中保华卫公司只需赔偿小部分的损失,将导致类似停车场服务公司因管理不善而承担违约责任成本降至极低,惩罚力度过弱将无任何震慑力和约束性,无法起到对中保华卫公司的警示作用。
五、保证金具有约束双方履约行为的作用,本案中,中保华卫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应当被没收。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维护佛山万达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中保华卫公司与佛山万达公司的诉辩理由,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佛山万达公司提出的要求中保华卫公司赔偿损失并由中保华卫公司承担律师费的主张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中保华卫公司接受佛山万达公司的委托,对佛山万达公司的停车场提供安管保卫服务,中保华卫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可知,中保华卫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的确存在私自收取停车费用的情形,中保华卫公司的相关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必然导致佛山万达公司产生相关损失,故中保华卫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佛山万达公司相关损失的违约责任。关于损失的具体金额问题,佛山万达公司经从停车收费系统的数据进行核查后,主张2017年4月至10月共产生被冲车辆损失175849元。从停车收费系统的角度分析,产生被冲车辆损失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收费系统本身出现异常导致中保华卫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不手动遥控放行,二是中保华卫公司的工作人员因私自收费而放行。而本案并无证据显示,涉案收费系统在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曾出现过重大故障,因此,结合常理可以判断,因收费系统本身异常而出现被冲车辆损失的情况应当只占少数。换言之,佛山万达公司所主张的被冲车辆损失175849元中的大部分应当是中保华卫公司私自收费所导致的。与此同时,虽然因监控视频自动覆盖的原因导致本案缺乏完整的视频资料来核实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中保华卫公司工作人员的每一笔收费行为,但现存的视频资料仍可反映中保华卫公司工作人员存在私自收费行为的基本情况。从佛山万达公司提供的2017年9月份视频截图及被冲车辆损失明细表来看,中保华卫公司工作人员在7日之内的平均私自收费比例高达88.7%,在中保华卫公司未能就此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证据基本可以认定中保华卫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普遍存在私自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另外,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又组织工作人员对2017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有视频佐证的被冲车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亦显示,112辆被冲车辆中有94笔存在私自收费的情形,私自收费比例亦高达84%,该比例与上述佛山万达公司提供的证据反映的私自收费比例基本相符。综上几点,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中保华卫公司的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私自收费行为的盖然性较高,由此可予认定佛山万达公司已就其主张的事实主张尽到了力所能及的举证责任。中保华卫公司虽然否认佛山万达公司的主张,但未能就此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采信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及现实发生的盖然性较高的佛山万达公司一方的事实主张,并根据本案案情酌情认定中保华卫公司工作人员私自收费比例为84%,并将该比例作为计算佛山万达公司损失的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在扣减中保华卫公司工作人员已经退还的费用14600元后,一审法院认定佛山万达公司的损失金额为133113.16元(175849元×84%-14600元),合理有据,本院亦予以维持。
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如发生中保华卫公司违约,佛山万达公司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中保华卫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或违约金,该等扣除金额将视为中保华卫公司向佛山万达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或违约金。上述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如前所述,中保华卫公司因违约需承担向佛山万达公司支付赔偿133113.16元的违约责任,而中保华卫公司交付了50000元履约保证金予佛山万达公司,故佛山万达公司有权将该50000元充抵上述赔偿款。一审法院判令涉案50000元履约保证金归佛山万达公司所有,并判令中保华卫公司赔偿佛山万达公司损失83113.16元(133113.16元-50000元)及相应利息,处理得当,本院亦予维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中保华卫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佛山万达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均由中保华卫公司承担。现佛山万达公司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方式向中保华卫公司主张赔偿款并为此支出了律师费20000元,该项支出因中保华卫公司的违约行为引致且未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因此,对上述律师费20000元,中保华卫公司应返还予佛山万达公司。一审法院判令中保华卫公司向佛山万达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均予维持。
综上所述,中保华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2.26元,由上诉人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 海
审 判 员  霍 娟
审 判 员  刘全志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区翠莹
书 记 员  曹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