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5民初746号
原告: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路东侧(A30街区)销售中心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6838077R。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婷,系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10号C栋二楼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78403715M。
法定代表人:余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炼正,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少华,系被告员工。
原告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婷,被告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炼正、孔少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予以准许,相应期限在审限中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5849元以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175849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2.判令被告交付的履约保证金50000元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签订的《佛山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及外广场安保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从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止被告向原告提供安管保卫服务,安管保卫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收费、票务核对及账目整理。2017年10月,原告工作人员在慧云监控中心对停车场ETCP系统“被冲车辆”进行监控检查,发现被告收费人员在2017年4月份至2017年10月份均存在违规用遥控器对车辆进行栏杆放行,造成系统登记为“被冲车辆”数据,并对“被冲车辆”有私自收费行为。经核算,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14日因被告收费员的行为造成原告损失共计175849元。根据合同第七条关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中第15点“服务期限内,如发生乙方人员失职、失当或违法行为导致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此外,由于被告向原告缴纳50000元履约保证金作为妥善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现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发生损失,因此,被告需要向原告赔偿损失175849元以及交付的履约保证金50000元归原告所有。根据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第13点“本合同项下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的支出。”因此,原告为实现对被告的债权,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根据律师收费办法,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专项委托服务合同》,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为2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原告一直积极与被告沟通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被告一直怠于作出明确的答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在佛山万达提出相应的冲杆的事情造成的损失,被告与原告进行了不少于三次的会议协商调解,被告也没有对该事件有任何的回避,只求以实际的核查为准进行协商,要以事实为依据,也是此次会议达成的共识。因此诉状中所述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不真实的。被告一直有配合协商解决此事,但是没有得到好的共识,导致本次诉讼的发生,因此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另外履约保证金50000元是合同履行能力的保证金额,因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履约保证金理应退回,若因冲杆问题造成的损失,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违约赔偿。在合同的履约期间,由于原告从未对收费问题提出任何的异议,每天停车场的收费都经过原告财务核对后双方作款项的移交。被告是没有核查的权利,如果存在管理的失职双方都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冲杆的损失是原告在合同到期后才提出的,在被告的立场上有怀疑原告因不想退还履约保证金以及不支付相关的服务费而找的借口。针对冲杆的事情,被告员工已经承认该行为为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部分人员已归还相应的短款金额给予原告,针对该事件被告愿意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被告希望能根据实际情况与原告友好协商赔偿事宜。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对双方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部分,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本案案情予以分析认定。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6年9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佛山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及外广场安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约定区域提供安管保卫服务(下称“安管服务”),服务期限为12个月,暂定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服务起始日及进场人员最终以甲方“进场通知书”为准。安管服务区域包括佛山万达广场外广场及地下停车场、门岗、收费岗。安管服务内容包括停车场收费、票务核对及账目整理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5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如发生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赔偿金或违约金,该等扣除金额将视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或违约金。乙方应在甲方扣款后2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服务期限届满,甲方确认乙方已妥善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且与乙方结算付清安管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计息),乙方应同时退还甲方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合同项下安管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324.55元,服务期限内安管服务费总额1276627.2元。甲方依据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对乙方安管服务进行检查及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计算甲方实际应付乙方安管服务费的依据之一。安管服务费按月结算支付。乙方每月妥善提供安管服务,经甲方确认合格后10个日历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上月的安管服务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差额部分予以补偿并使甲方免受损失。本合同项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合同项下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支出。该合同附件一并约定当道闸出现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当值班长通知保安队长、或相关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详细记录。做好道闸的交接工作,发现问题或损坏要及时上报,不得相互推脱责任;车库岗位的职责包括把当值情况认真填写在《岗位当值情况记录表》本上,并做好值班签名。附件六又约定了停车场服务人员工作标准。收费员岗收费按系统显示金额收费,并按系统的要求区分录入现金、代金券、例外放行和抬杆放行、手动抬杆需逐登记车牌、车辆特征和放行时间、便于后期核对;收取款项应当面唱票,并提供收费发票;实际收款须与收费班报表一致。收费员岗投包程序是收费员当班结束时,清点本班的现金、代金券、发票存根,填写《停车场收费班报表》、《交接日报表》、《现金缴款单》,并连同例外放行和手动抬杆登记表经当值班长确认、签字。上述资料分类包扎后封包,在当班班长陪同下,按预定投包路线行至中控室,将封包投进中控投币保险柜内,并现场登记“投包登记簿”并签字;“投包登记簿”必须订本使用,预设固定格式,每班次续时登记,会计每天必须将实际收款和系统收款进行核对,确保每班次完成投包。如取款时发现短款时,甲方财务人员登记短款登记簿,当班班长签字、确认,短款须由乙方当日补齐,最迟不超过次日,截止月末短款未能及时缴回的,甲有权从外包费用中扣除(需取得乙方同意扣款的确认书),假币视同短款处理。交接班时,收费员交接班时,需当班班长、交接双方收费员三人同时在场,方能交接,收费员交班前将现金、代金券等整理、清点、汇总,填写《停车场收费班报表》、《交接日报表》、《现金缴款单》、例外放行、手动抬杆放行登记表和《车场出口异常情况登记表》,并由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关于突发事件管理,对进出场时因系统故障导致不能正常放行的情况,及时向甲方物业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报备,得到甲方授权后作出相应处理,同时登记《车场出口异常情况登记表》,对乙方或乙方收费员超越权限做出的操作,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履行完毕后,广州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召开了关于保安公司对白云万达及佛山南海万达管理造成停车场收益损失赔付会议,并制作了《会议纪要》,该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万达参加人:白云店总高飞、南海店总陈大龙、白云副总梁成志、南海副总沈锦帮、庞智勇律师、黄健婷律师、梁相溢、戴灼勋、何清华,中保华卫参加人:余飞(中保华卫法人代表)、孔少华(中保华卫副总)。会议内容:明确在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佛山万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合同服务期间停车场ETCP收费系统显示“被冲车辆”损失为175849元。被告总经理余飞、副总经理孔少华在损失数据一栏及纪要下方注明“佛山万达数据未核查”,经查实,万达公司广州区域辖下,原告未付被告合同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分别为253516.3元及50000元。
2017年11月11日,被告派员工周顺茂到原告处核查2017年9月22日00:00:00至23:59:59、2017年9月26日00:00:00至2017年9月26日23:59:59的被冲车辆数据,随机核查18笔异常车辆损失,其中17笔被告员工周顺茂确认收费人员存在私自收费行为。
2017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停车场站杆问题的复函》,在该复函中,被告提出,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发送被告的律师函中所提金额约10万元,通过双方共同以异常数据的核查,原告所提供的“被冲车辆”待核查数据中均有可以明确为系统异常造成的数据差异,相关金额不能纳入被告赔偿金额中,应归入被告的数据差异调整正常范围。
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制作的《佛山南海万达广场停车场稽核报告》,内容为:经检查2017年4月1日至10月14日的视频系统,发现收费员存在使用自身手机让车主扫码缴费、收费员私吞现金现象,抽查9月视频,系统计入被冲车辆损失的,发现收费人员使用遥控器放行同时收取现金、私吞现金现象。经查4-10月期间,截止10月14日被冲车辆损失共175849元,其中,2017年4月显示被冲车辆损失15645元,2017年5月显示被冲车辆损失26134元,2017年6月显示被冲车辆损失47748元,2017年7月显示被冲车辆损失22656元,2017年8月显示被冲车辆29452元,2017年9月显示被冲车辆31088元,2017年10月显示被冲车辆损失3126元。关于遥控器检查问题,收费员违规使用遥控器放行、收款,未及时缴费商管公司。关于视频检查问题,针对存在被冲车辆损失视频抽查情况,抽查9月4、5视频,发现收费均通过用遥控器遥控放行,同时均收取现金,该部分被冲车辆损失,均未通过缴存现金形式交付商管公司,基本可确认收费员存在套取、私吞现金情况。抽查10月6日视频,车牌粤Y×××××存在被冲车辆损失240元,但视频显示,A出口收费员使用手机微信扫码收款,后续收费员离开收费岗,指挥后面车辆转到另一出口离场,让粤Y×××××主倒车在B出口离场,造成该车辆(粤Y×××××)在A出口为被冲车辆损失。
诉讼中,原被告在2018年3月19日又组织双方工作人员对被冲杆车辆情况监控视频进行核算,并针对有岗亭外视频同岗亭内视频相结合的被冲杆车辆监控视频共同制作《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损失清单》,根据该清单显示,对上述有双视频的112辆被冲车辆视频核查,其中有94笔存在收费员私自收费行为,比率为84%。
原告陈述:一般情况下车辆从进场到离场的车牌是可以被识别的,超过4小时则要收费,离场的时候对于车牌识别错误或者收费金额有异常的特殊情况,经过核实后可以用遥控器进行放行,而这些车辆就是被冲车辆,而被冲车辆损失是指收费杆的系统没有任何电脑指令直接用遥控器操作放行,导致该笔收入没有进账,而被告的员工实际上是有收取费用,该笔费用其私自处理。
被告陈述:该操作是有部分的合理性的,合理的范围是经过核实后可以用遥控器进行放行。
经查,2018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半年至一年期贷款利率为4.35%。
本院认为,案涉的服务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该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1.在原告未能提供的被冲车辆监控视频情况下的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6日期间,被告收费员有否私自收费行为?如有,原告因被告收费员私自收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有多少?2.在原告能提供被冲车辆监控视频情况的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被告收费员私自收费行为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有多少?本院作以下分析:在案涉的停车场,车辆离场的时候对于车牌识别错误或者收费金额有异常的特殊情况,经过核实后可以用遥控器进行放行,而这些车辆即为本案所指被冲车辆,正常来说,收费员对这些被冲车辆应收取费用并在电脑系统操作“收费放行”,费用会正常入账并不会出现在被冲车辆数据,如果应收费车辆出现在被冲车辆数据中,但视频显示收费员对该应收费车辆有收费行为,则收费员即存在私自收费行为。本院认为,第一,系统异常情况是客观存在,但按常理,系统异常不应是常态。第二,被告承认,被告的收费人员的确存在私自收费行为。第三,诉讼中原告持2017年9月4日、9月5日、9月8日、9月9日、9月10日、9月11日、9月12日共7日的视频截图及被冲车辆损失明细表对照,认为上述7日被告收费员私自收费比率分别为94.4%、100%、77%、89.4%、95.2%、100%、64.7%,被告虽不确认但未能举证予以反驳,上述平均私自收费比率为88.7%。第四,诉讼中原被告又组织双方工作人员对被冲车辆视频进行再次核查,双方在核查统计表格中确认“由于被告要求需要有岗亭外监控视频及岗亭内监控视频双视频的数据才进行核查,但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岗亭内视频缺失,因此部分只有岗亭外监控视频且看到有收款行为的相关数据不在统计表格中”。这段话可以证明双方均确认存在部分只有岗亭外监控视频且看到有收款行为的相关数据,但并不在该统计表格中。而在该统计表格中,双方结合原告系统中被冲车辆数据对2017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30日有岗亭内视频及岗亭外视频双视频的被冲车辆情况进行核查,112辆被冲车辆中,94笔存在收费员私自收费行为,私自收费行为比率为84%,如岗亭外视频反映有收费行为但又出现在原告被冲车辆损失数据中,即不能排除被告收费人员有私自收费行为,故将双视频已确定有私自收费行为与只有单一岗外视频反映有收费行为但又出现在原告被冲车辆损失数据中的情况结合,则收费员私自收费比率不排除在84%以上。因案涉收费系统原被告均确认是在2017年4月开始启用,虽因客观原因,2017年4月至9月6日日监控视频数据已被新的视频数据覆盖,无法复原,但鉴于原告提供的被冲车辆数据非常大,远超出系统异常的合理范围,故本院有理由相信,该期间亦存在一定比例的被告收费人员私自收费行为,扣除被告员工向原告返还的14600元,本院酌定被告收费人员私自收费比率为84%,被告收费人员私自收费导致原告的损失133113.16元(175849元×84%-14600元)。被告收费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属职务行为,故被告收费人员在此期间的私自收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因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在案涉的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利益受损,被告应向原告赔偿133113.16元。因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被告违约,原告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或违约金,该等扣除金额将视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或违约金。根据该约定,故被告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应归原告所有,用作抵偿部分上述赔款,故扣除此部分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款83113.16元。关于利息,因原告应收停车费但未能收取,有资金被占用损失,故被告又应以83113.1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计付自起诉日即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原告超出本院核定的损失金额及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0000元,原告与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次诉讼须由原告向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000元,原被告签订的《佛山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及外广场安保服务合同》也约定了若被告违约,须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原告此律师费支出是必然产生的,且该律师费收费标准也没有超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3113.16元及应以83113.1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计付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予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50000元归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三、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予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驳回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93.87元(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72.87元,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21元,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62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