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4执41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10号C栋二楼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6×××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