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华卫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保华卫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4民初1068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高明骏。
被告:中保华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余飞。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姝姝,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中保华卫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军,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依法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并依职权依法追加中保华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华卫集团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姝姝、刘自军均到庭参加上述两次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双方无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仲裁请求。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18日受理***的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中保华卫佛山公司支付2018年8月份工资差额500元,2018年10月工资差额950元,2018年12月工资差额835元,2019年1月工资差额765元;2、中保华卫佛山公司支付***2018年国庆节假日加班费344.65元,2018年7、8、10、11月份每月补300元,合计1200元。3、2018年年假500元春节补贴。总金额为5094.65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19〕第536号},裁决:1、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19年1月工资差额765元;2、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18年国庆节加班费差额217.73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诉讼请求。***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保华卫佛山公司支付2018年8月份工资差额500元,2018年10月工资差额950元,2018年12月工资差额835元,2019年1月工资差额765元;2、中保华卫佛山公司支付***2018年国庆节假日加班费344.65元,2018年7、8、10、11月份每月补300元,合计1200元。3、2018年年假500元春节补贴。总金额为5094.65元。
四、***在庭审中明确各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1、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各月工资差额:将每个月应收的2500元减去***对应当月已收的工资的差额得出。2、第二项诉讼请求加班费的计算方式:***2018年10月1日、10月3日加班两日计算出来的,是劳动局帮我计算的,具体我也不知道怎么计算。3、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每月补贴300元:联通总公司负责安保和清洁人员等事务的工作人员莎莎(具体姓名不知道),跟我们承诺的该些月份每个月上班12个小时比正常上班时间多出四个小时,所以每月补贴300元。4、第三项诉讼请求春节补贴:每年都会收到春节加班费500元,2018年春节初四我就开始上班需要向我支付补贴。年三十正常上班,春节的初一至初三期间全体员工休息的。5、对于仲裁委裁决的2019年1月工资差额765元无异议。
五、***就本案事实补充陈述如下:1、***认为虽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中保华卫集团公司,但是认为用人单位是中保华卫佛山公司。2、***从2012年2月1日开始入职至2019年2月22日,2019年2月23日因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发放工资太少,***就没有去上班了。2012年***入职的公司是联通,但是劳动合同是和第三方物业公司签订的,收取工资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收取。之前的物业公司分别是元邦物业公司、元海物业公司、天安物业公司,最后是中保华卫佛山公司从2018年7月份开始接手的。
六、***与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均确认双方在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七、***与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员工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用人单位)为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乙方(职工)为***,签订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2、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6个月(即从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为试用期。续签合同员工不设试用期。3、工作地点:广东联通华强营业厅(佛山市高基街),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将可能被派往甲方业务所涉及到的区域,具体区域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所属部门为广东联通,职务保安。4、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平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5、劳动报酬:(1)乙方的试用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720元/月,岗位补贴为/元/月,绩效奖金为/元/月。(2)乙方转正后的基本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720元/月,其他收入以甲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定执行,乙方的工资以试用审批表、转正审批表及年度调薪通知的工资条为准。(3)甲方每月15-20日左右,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资,并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用。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4)甲乙双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数。6、乙方确认: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详细阅看,对合同内容已全面理解,并已知晓甲方的各类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等,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其他附件一起,与劳动合同同等有效。
八、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中保华卫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中,双方举证如下:
一、***提交了如下证据:
1、***的身份证、中保华卫佛山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各一份、中保华卫集团公司企业信息打印件一份。
2、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一份[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19]第536号]、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
3、《华强广场保安1月份班表》复印件一份。
4、***名下招商银行尾号为2404的历史活期交易明细表(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3月21日)复印件一份。
5、员工劳动合同(2018年7月10日)复印件一份。
二、中保华卫佛山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2、***考勤汇总表打印件一份。
3、***工资表(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打印件一份。
4、***7-9月工资补发情况打印件一份。
5、催岗通知书复印件、尾号是2732的EMS单封面及查询结果打印件一份。
6、催促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复印件、尾号为6128的EMS单及查询结果打印件各一份。
7、《员工手册》、培训签到表两张(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3日)复印件各一份。
三、中保华卫集团公司未提交证据。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一、***主张的2018年8月、10月、12月的工资差额。
***认为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发放的工资数额少于在此之前的元海物业公司、天安物业公司发放的实收工资2500元,所以主张中保华卫佛山公司补足工资差额。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则认为其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足额发放工资,且与元海物业公司、天安物业公司不是关联企业,没有承诺按照之前物业公司的标准发放工资。
***在庭审中已经确认中保华卫佛山公司是从2018年7月开始接手联通营业厅保安业务,从2018年7月16日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换言之,中保华卫佛山公司与***所述的元海物业公司、天安物业公司是不同的用人单位,***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中保华卫佛山公司承诺按照原有的标准发放工资,且双方签订了《员工劳动合同》,即***与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已就劳动报酬的标准进行了重新约定,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已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足额发放工资,且发放的数额已超过基本工资1720元,故***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主张的2018年国庆节日加班费。
***主张其在2018年10月1日、10月3日国庆加班两天,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应支付加班费344.65元。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则认为***只在2018年10月3日加班一天,已足额发放加班费355.86元。
由于中保华卫佛山公司未提交相关加班考勤记录,本院采信***主张国庆节加班两天的主张,计算可得***国庆假期加班工资为474.48元(1720元/月÷21.75天×2天×300%),由于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在该月已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55.86元,故中保华卫佛山公司还应向***支付2018年国庆节假日加班工资118.62元(474.48元-355.86元)。由于仲裁裁决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国庆节加班费差额217.73元,而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并未就此提起诉讼,视为服裁,故本院认定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国庆节加班费差额217.73元。
三、***主张的2018年7、8、10、11月份每月补贴300元。
***认为联通总公司负责安保业务的工作人员“莎莎”承诺的该些月份每个月上班12个小时比正常上班时间多出四个小时,所以中保华卫佛山公司需向***补发每月补贴300元,合计1200元。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则认为双方并无此约定,无需向***支付其主张的补贴。由于***所述的“莎莎”并非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就此补贴进行了约定,故***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主张的春节补贴500元。
***认为2018年春节初四开始已经上班,需向其支付春节补贴500元。由于***2018年7月16日才入职中保华卫佛山公司,2018年春节期间***与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中保华卫佛山公司向其支付春节期间的补贴,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在仲裁阶段主张的2019年1月工资差额765元,仲裁委对此予以支持,中保华卫佛山公司未就此提起诉讼,应视为服裁,故本院参照仲裁裁决结果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工资差额765元;
二、被告中保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国庆节加班费差额217.7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骆铭莹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文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