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朵航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云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4683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玉梅,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云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园中路98号科技创业园6楼。
法定代表人:陆世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云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云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云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丛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