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凌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凌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衢商初字第376号 原告:***, 苑小区4幢1单元501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凌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浮 石街道王家村168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凌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 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