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凌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江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 被告***。 被告浙江凌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王家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凌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尚有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