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凌宇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凌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21民初5513号 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温州市临江镇沙头村下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凌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王家村168号。 大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第三人:***,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凌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