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浙江建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建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建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