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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125民初702号 原告:夏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某,系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夏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