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125民初702号
原告:夏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某,系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夏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