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遂昌欧华武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123民初1942号 原告:浙江遂昌欧华武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道牡丹亭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648314X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327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72225263。 法定代表人:禇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樟洪,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道西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A0REA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遂昌欧华武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华武昌公司)与被告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腾公司)、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昌建投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欧华武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汇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樟洪、被告遂昌建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华武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遂昌建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华武昌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整体更换因其施工破坏的高压电缆(***10KV**209线25#即**209华侨饭店支线至华侨酒店地下室配电房整根电缆);2、被告二对上述整体更换工作承担连带责任;3、在两被告拒绝更换损坏高压电缆的情况下,赔偿更换电缆的费用,预计为15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5日,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昌县***道**社区、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遂昌部分道路实行全封闭施工的通告》:“因实施遂昌县***综合改造工程,为确保安全与施工质量,将对该道路实行全封闭施工。封闭施工范围:电力局门口***至发改局门口***;封闭施工时间: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8月31日。”遂昌县***街道综合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为遂昌建投公司,施工单位为汇腾公司。2021年8月8日上午11时许,汇腾公司在施工时挖断原告的209线高压(10千伏)电缆(******路口***门口路段,其他也存在多处不同程度破损),导致原告的主电源无法供电,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原告多次找施工单位协商高压电缆恢复事宜,要求施工单位对高压电缆线进行更换。因高压电缆被破坏后危险度高,需要及时修复,且若单纯在破损处修复无法保证后续的用电安全,特别是高压电缆破损的位置在城市道路上,有存在系列客观的安全隐患(比如接线头位置造成漏电、短路、爆炸等),但施工单位一直不予理会,至今未整体更换恢复供电。原告的酒店因原告主线电源被挖断,造成8月11日中午原告酒店(娱乐楼、宾馆楼)整幢楼停电,现在备用电源在使用,因备用电源只能暂时应急使用,如果备用电源停电了,原告主线电源总线未及时回复供电,因此给原告酒店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经营损失由被告承担责任。另,遂昌建投公司在施工前未将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提供给汇腾公司,导致其在施工时因不清楚管线位置而将原告高压电缆挖断,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认为,汇腾公司在施工时挖断原告电缆,理应予以更换。遂昌建投公司未履行法定的义务,应对施工单位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三要求被告赔偿更换电缆的费用48754元及鉴定费70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被告汇腾公司辩称,电缆不是挖断的,是压路机压上去断掉。电缆埋设太浅,外面包管质量太差,导致电缆断的原因是电力部门埋设电缆没有按要求设计去做。答辩人曾要求电力部门来看,但没有告诉答辩人电缆是原告的。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遂昌建投公司辩称,答辩人将工程承包给被告汇腾公司施工时,已将工程涉及的包括案涉电缆在内的地下管线设施位置告知被告汇腾公司,答辩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遂昌建投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汇腾公司中标,对遂昌县***街道综合改造工程进行施工。施工范围为电力局门口***至发改局门口***,施工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8月31日。2021年8月8日,被告汇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挖机操作导致原告所有的位于该施工路段地下埋设的***10KV**209线253即**209华侨饭店支线供电高压电缆线断离,导致原告主电源无法供电。被告汇腾公司未对损坏电缆予以修复。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告知当事人关于案涉专业性问题可申请司法鉴定,被告汇腾公司对案涉损坏的电缆是否需要修复还是更换申请鉴定,但后来撤回该鉴定申请,不再进行鉴定。原告申请对案涉损坏部分的电缆进行更换的工程费用进行评估,范围为**华侨饭店支线至华侨酒店地下室配电房整根电缆。本院委托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工程造价49044元,其中电缆修复工程43621元,勘察设计费5423元。原告支付评估鉴定费7000元。 另查明:被告遂昌经投公司为遂昌县***街道综合改造工程的招标单位。经被告汇腾公司与遂昌建投公司确认,被告遂昌建投公司将该工程交由被告汇腾公司施工时,已将包括案涉电缆在内的地下管线设施位置告知被告汇腾公司。2021年12月24日,原告将整体更换电缆承包给遂昌县明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于2022年1月6日竣工,花费设计费5423元、电缆修复工程款43331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遂昌县***街道综合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关于遂昌部分道路实行封闭施工的通告、电缆损坏照片、高压供用电合同、电缆更换建设施工设计合同、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国银行付款凭证、施工报告及竣工图、结算业务申请书,被告建投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照片及原告申请鉴定的更换电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费票据及原、被告庭审***音录像佐证,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汇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原告所有的埋于地下的电缆,导致原告主电源断电,被告汇腾公司未举证证实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汇腾公司未采取措施恢复原告的供电,而由原告自行对电缆进行了更换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断点连接修复还是整线更换修复,被告汇腾公司提出鉴定后又撤回申请,不再进行司法鉴定。因该问题属于专业性问题,凭现有证据不能认为断点连接修复即能保证恢复损害前使用状态及安全状态。在被告未采取措施恢复被损电缆使用状态,且无相应专业鉴定的情况下,就一般认知而言,原告整线更换能恢复原告的供电,并保证用电安全。原告更换电缆的实际费用48754元低于鉴定结论的修复工程造价,对其主张的该费用应由被告汇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汇腾公司辩称案涉电缆埋设不符合规范是导致电缆损坏的原因,但被告汇腾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电缆埋设与本案电缆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其抗辩不予采纳。被告遂昌建投公司将该工程交由被告汇腾公司施工时,已将包括案涉电缆在内的地下管线设施位置告知被告汇腾公司,原告要求遂昌建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遂昌欧华武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48754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遂昌欧华武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评估鉴定费7000元,由原告浙江遂昌欧华武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鲍樟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