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6852号
原告: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327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722252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寸寸,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绿生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石牛路5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1ME39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绿生源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