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民初4232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岳,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柯平国,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陈兴法,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72225263。

法定代表人:褚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乐,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柯平国、陈兴法、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鑫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倪麟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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