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

缙云县新建镇张亮水泥制品经营部、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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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2877号



原告:缙云县新建镇**水泥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建镇笕川村汤湖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2MA2A0J79XL。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柔之,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327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72225263。




法定代表人:褚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垠宇,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缙云县新建镇**水泥制品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新建镇**水泥制品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新建镇**水泥制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缙云县新建镇**水泥制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吴威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