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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2877号
原告:缙云县新建镇**水泥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建镇笕川村汤湖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2MA2A0J79XL。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柔之,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327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72225263。
法定代表人:褚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垠宇,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缙云县新建镇**水泥制品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汇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新建镇**水泥制品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新建镇**水泥制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缙云县新建镇**水泥制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吴威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