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龙 游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825执56号
浙江昊达建设有限公司、龙游县塔石镇***下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浙江昊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游县塔石镇***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825民初191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昊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龙游县塔石镇***下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11732.59元,其中110403.1元(工程款95299元,违约金15104.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对其本案义务已履行完毕;剩余的1329.49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0825执5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