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2656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6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女,汉族,1955年8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女,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略文化旅游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忠凉路1号院3号楼7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东略思维建筑设计(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新纪元宾馆配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略文化旅游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略思维建筑设计(西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220元,减半后271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