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3民初14356号
原告:刘某,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刘某于202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2元,依法减半收取4501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