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831执292号
榆林市强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强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2018)陕08民终212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强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271835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负担案件受理费1715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15356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审理阶段,由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分两次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行账号的存款100万元、60万元。本院依法划拨上述账户存款135372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强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小强兑现案款1338369元(包括工程款1271835元,利息4149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86元,案件受理费17158元,保全费5000元),在缴纳完本案执行费15356元后,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831执29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8月16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