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驰门窗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驰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原兖州市天驰工贸有限公司)、济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执保2446号 申请人:山东天驰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原兖州市天驰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85920239B,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北站货场对过(大安镇周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0973326C,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东路皇营村委。 法定代表人:时培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6395540W,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皇营路CD座沿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驰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8)鲁0811民初14082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