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驰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原兖州市天驰工贸有限公司)、济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执保24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驰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原兖州市天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北站货场对过(大安镇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8592023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皇营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0973326C。
法定代表人:时培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皇营路CD座沿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639554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驰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号作出(2018)鲁0811执保2446号裁定书,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现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名下位于润景园小区8号楼一层106号,面积为111.22平方米、润景园小区8号楼一层105号,面积为92.09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位于润景园小区8号楼一层106号,面积为111.22平方米、润景园小区8号楼一层105号,面积为92.09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