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44581号
原告:山东天驰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北站货场对过(大安镇周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1号楼1层101、2层201、3层301、4层4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董事长。
原告山东天驰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天驰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驰门窗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天驰门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欧阳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