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水务有限公司

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水务有限公司、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马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9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水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仲裁裁决一案,青岛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3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339号裁决书指定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明升
审判员  马 捷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