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水务有限公司

胶南市鸿泰和养生理疗馆、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民初3477号
原告:胶南市鸿泰和养生理疗馆,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海王路17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唐玉美,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甸禄,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光,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云海路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怀香,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胶南市鸿泰和养生理疗馆(以下简称:鸿泰理疗馆)与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泰理疗馆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光、被告水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怀香、张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泰理疗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水务公司赔偿原告鸿泰理疗馆财产损失130000元;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水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鸿泰理疗馆系沁裕堂养生馆的经营者。2019年7月19日早上黄岛区海王路自来水的供水主管道破裂,大水弥漫。该事故致鸿泰理疗馆临海王路的三间门头房全部进水,水深达50厘米,将店内中药材、物品、设备、设施等毁损,并造成鸿泰理疗馆长时间无法正常经营,给鸿泰理疗馆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水务公司作为供水企业是该泄漏供水管道的管理者,应当对鸿泰理疗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鸿泰理疗馆特向贵院起诉。
水务公司辩称,1.海王路管道因意外破裂后,水务公司进行了紧急抢修,并且立即联系原告,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2019年7月20日,因海王路DN400砼管意外破裂造成自来水外漏,水务公司在发现险情后,立即切断水源并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了紧急抢修,同时立即联系原告前往现场查看店内情况,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2.原告诉状中所陈述的本次事故造成其中药材、物品、设备、设施等损坏,原告应进行举证,即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存在损失。3.事故发生时,原告应该在水务公司通知其发生自来水漏水时,及时将涉案房屋内的物品搬离现场,进行抢救,而原告未采取任何措施减损,且事故发生至今已近三年时间,原告为谋取不当利益未及时进行维修及正常经营,对其损失的扩大具有明显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与水务公司无关。综上,原告应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且如果存在损失,原告对其损失具有明显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与水务公司无关。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
鸿泰理疗馆系沁裕堂养生馆的经营者,2019年7月19日早上黄岛区海王路自来水的供水主管道破裂,大水弥漫,导致鸿泰理疗馆临海王路的三间门头房全部进水,将店内中药材、物品、设备、设施等部分毁损,并造成鸿泰理疗馆长时间无法正常经营,给鸿泰理疗馆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水务公司作为供水企业是该泄漏供水管道的管理者,事故发生后其进行了紧急抢修,并且立即联系原告进行处理。同时水务公司为防止事后理赔发生争议,于2019年7月20日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2019年8月2日,公证处根据水务公司的申请对原告经营的三间门头房(包括其他经营者)作出了(2019)鲁青岛黄岛证经字第236号《公证书》,其保全的证据中可以看出公证处对受害者经营场所制作了详细的工作记录、拍摄了照片、录制了光盘。
后,水务公司就本次事故遭受泡水的业主造成的损失委托了青岛永盛天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二次查勘后作出青盛估字【2019】第0910号评估报告,青岛永盛天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根据物品的损坏情况、贬值情况等评估原告的损失为87790元。该份评估报告显示“2019年8月7日,我公司评估人员对黄岛区隐珠街道海王路‘沁裕堂养生馆’进行了二次查勘,确认了具体损失物品及数量,‘沁裕堂养生馆’负责人对损失物品及数量无异议并签字同意”。
因原告对青岛永盛天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不予认可,且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经营的三间门头房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1.对位于海王路原告经营的三家店铺内的,因自来水管道破裂进水造成的店内中药材、物品、设备、设施等损毁物件的价值;2.涉案三家店铺因进水原因耽误经营时间和经营损失的价格进行评估。本院经听证按法定程序委托了山东中业盛衡价格评估有限公进行评估。2022年6月16日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论:1.三家店铺内的,因自来水管道破裂进水造成的店内中药材、物品、设备、设施等损毁物件合理的损失价值为85000元;2.涉案三家店铺因进水原因耽误经营时间和经营合理的损失价格为45000元。针对该评估报告原告质证意见:鉴定评估意见中物品损失的鉴定评估数额85000元低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实际物品损失。该鉴定评估意见中鉴定评估的物品中未包括原告提交证据五、证据六中的物品,该两部分物品原告在鉴定评估程序中未要求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意见中鉴定的耽误经营时间30日少于原告实际耽误的经营时间,鉴定评估的经营损失价值45000元低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实际经营损失。被告质证意见:对鉴定报告中因水淹造成的店内中药材、物品、设备设施等物件中价格高于被告提供评估报告的部分不予认可。对评估意见书中因进水原因耽误的经营损失4.5万元因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故被告对经营损失不予认可。原被告针对该评估报告质证意见均未提交鉴定人员的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等足以推翻鉴定报告出具的评估结论法院应不予采信的相关证据。另,原告因此次评估支持评估费8267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黄岛区公证处公证材料档案、受损物资明细表、银行交易流水记录、评估报告等,被告提交的青盛估字[2019]第0910号评估报告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因权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水务公司作为供水企业是该泄漏供水管道的管理者,其因管理不善导致供水管道泄露,致使原告经营的三间店铺中的中药材、物品、设备、设施等部分物件损毁且长时间无法经营,此次水管泄露事故的发生,非因受害方的行为导致,且受害方对此没有过错和责任,故被告水务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经司法鉴定各项损失共计130000元,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水务公司赔偿其1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支出的评估费8267元亦系原告因此次事件支出的合理费用,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虽均提出了异议,但亦均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鉴定结论存有瑕疵或鉴定结论不应采信的事实,故对双方的辩解本院不应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胶南市鸿泰和养生理疗馆各项损失共计1382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庄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