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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民初86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乍浦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某丙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对某丙公司的起诉,系原告某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对某丙公司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